略誘罪
告訴乃論(英語:No trial without complaint;德語:Antragsdelikt),又称親告罪、不訴不理,是一個法律術語,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,必須要有被害者提出訴訟,国家才會追究被告的罪責;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,法院必須加以審判,稱為告即應理。
非告訴乃論,或稱非亲告罪,则是指刑事侦查、起诉、审判程序是由檢察机关與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主動發起,起诉权利由檢察机关享有,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意思表示的犯罪。
告訴乃論允許撤回告訴,而生「公(自)訴不受理」的效果。
公訴與自訴是訴訟主體的不同(檢方提出公訴,被害人提出自訴),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是訴訟程序的不同,公訴不等於非告訴乃論,自訴不等於告訴乃論;所以「公訴罪」與「自訴罪」是錯誤用語,「告訴乃論之罪」與「非告訴乃論之罪」才是正確用語。一些國家已無刑事自訴制度,而採取公訴獨佔的制度,與民事訴訟是由個人當原告提出大不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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